李周阳
(中共金秀县委党校,广西,金秀,545799)
摘 要:农民工是当今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是我国城镇产业工人队伍中的主力军,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我国的基础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农民工却缺乏平等的城市社会权利,无法融入城市,次生了许多社会问题。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的转移就业、农民的增收、农业农村的发展,也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顺利推进,关系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因此,农民工问题已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现状;出路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进城务工农民的增多,农民工问题日益突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农民工外出就业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在平等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养老这些基本民生问题上,尚有许多阻碍,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生产积极性。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更好地发挥这支城市建设生力军的积极作用,对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一、当前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严重。目前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偏低,大大低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而且,大部分农民工纯粹就是工资性收入,没有享受其他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带薪休假等社会福利待遇,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大多是在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的情况下获得的,付出的成本更高。农民工工资还经常被拖欠,尽管国家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一定程度维护了农民工权益,但农民工欠薪现象屡禁不绝,前清后欠现象仍较普遍。
(二)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农民工大多集中在制造、建筑、传统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承担的是最重、最苦、最脏、最累的工作,危险性高,劳动环境差,而且,许多企业使用缺乏防护措施的旧机器,噪音,粉尘,有毒气体严重超标,又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致使其发生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比例高。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普遍,一些私营企业不择手段强制农民工长期加班,不仅身心带来很大危害,还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社会保障待遇普遍缺失。“贡献在城里,保障在农村;年青在城里,养老回农村。”这是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真实写照。由于我国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很不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很低,大多数人都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一些地方已参保的农民工也纷纷退保。虽然近年来不少地方在户籍、社保等方面已经逐步城乡一体化,但返乡农民工更多的社会福利保障还是“农字号”,“含金量”不高,这既不利于将来农民工权益的保障,也给未来国家的养老问题增加了新的难度和挑战。
(四)劳动合同执行不规范。《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到期后没有及时续签。企业主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也不规范。部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存在着许多“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内容和条款,如一些从事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的用工单位私下与农民工签订“事故责任自负”的“生死合同”。
(五)城市政府公共服务缺失。农民工基本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一是子女义务教育困难。很多地方没有将进城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义务教育体系,大多数农民工子弟只能选择教学条件不好,教学设施、师资质量差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二是居住条件比较恶劣。很多农民工处于居无定所的状况,简易房、工棚、地下室、旧房改造房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三是公共卫生服务不到位。城市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针对本地城镇居民,农民工一直是一个难点和盲区。
(六)新生代农民工“边缘化”。目前约占农民工总数60%的新生代农民工正在遭遇“城乡双重边缘化”,新生代农民工社会经济地位从总体上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新生代农民工受过教育,更具民主、平等和维权意识,对于社会不公和身份歧视等现象具有更低的容忍度,如果继续将他们排斥在体制外,将他们边缘化,漠视他们的物质、精神文化和民主政治需求,他们更容易产生怨恨心理,长此以往,极易形成一系列社会危机和不安定因素。
(七)“临时夫妻”现象严重。“临时夫妻”是打工在外的男女或留守在家的男女与另一异性以“
性伙伴”或者“临时夫妻”生活方式组建的一个临时家庭。“临时夫妻”是农民工无奈的选择。很多外出农民工没法拖家带口,不得不和配偶分居两地。农民工工作辛苦,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也需要身边的感情依靠。这一现象直接造成农村夫妻婚外恋增多,离婚率升高,也影响了下一代的教育。这个问题不解决,中国传统男耕女织家庭模式和生态婚姻将受到挑战。
二、农民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一)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是造成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种种不平等的根本原因。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既不科学,也不合理,许多问题由此滥觞出来。该制度使得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面临着劳动就业、技能培训、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与歧视。虽然这几年户籍制度有了一定的松解,但是效果并不明显,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到城市后仍然受到“身份壁垒”的阻碍而无法融入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内。
(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农民工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他们的法律,现有的有关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一些法规政策甚至还存在限制农民工的歧视性条款。涉及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规定,有的只是部颁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有的处罚条款过轻,不足以阻止企业主的违法侵权行为;特别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相当严重。加上农民工组织化程度低,自我维权能力弱,导致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政府管理和职能转变不到位。“政府的天职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在促进农民工就业问题上应发挥政策供给、统筹协调、监管仲裁等职能。但是,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惯性思维,使得政府在农民工问题上基本制度的建立严重滞后,政策引导少,扶持与保障更少,职能作用本末倒置,进一步加重了农民工就业难的现象。
(四)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不高。与城市劳动力相比,农民工的文化水平不高,他们绝大多数外出前不掌握必要的专业技能,不了解工业生产的基本规范,不熟悉城市生活情况,往往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和技术简单的工作,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农民工因为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客观上缺少学习的时间和条件。尽管社会上也有相关培训,但是这些需要时间也需要钱的培训课程让农民工望而却步。另外农民工主观上往往也缺少自学成才,改变命运的意识和动力。
(五)我国经济实力有限城市化程度低。我国城市化程度低,现有城市只能吸纳小部分城市需要的人口,不能解决数亿和未来十几年还在不断增加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由于现有城市接纳人口能力狭小,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市民转变。经过近30年的经济发展,我国的经济实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目前我国财富的积累仍不能达到建立全民覆盖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所有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也是造成农民工进城的困境和城市排斥农民工的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路径
(一)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为人们自由迁徙、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与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连接的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大量农民工长期不被城市接纳乃至受到歧视,融不进城市社会,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这种状况不解决,不仅农民工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也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因此应从中国国情出发,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乡分治和地区分割的二元制度结构。逐步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不公平福利制度,使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社会保障等与户口脱钩,让农民工平等享受到应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可接续原则,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一可参照新农合政策,通过降低交费标准,由政府补贴一部分,企业出一部分,农民缴一部分,使农民工尽量少缴或者不缴费,推动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二要缩小农民和城市职工保障水平的差距,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应该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资收入者,打破地区分割,不断提高社会统筹的层级,最终实现全国统筹。三要建立健全转移接续机制,研究制定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障跨地区转移。四是探索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可考虑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分开,独立出来成为一个自身的体系。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一是加强农民工招用合同管理。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特别是重点抓好农民工比较集中的采掘、建筑、加工等行业的监督检查。二是加强劳动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
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领导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四)多措并举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第一,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依法确定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利,明确对各类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具体措施,为农民工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护和保障。第二,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使农民工收入稳定有保障。第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对违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为农民工维权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第四,要充分利用工会资源和手段。各级工会要不断完善工会维权机制建设,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广泛开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维权活动,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第五,加强对农民工维权的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敢于及时披露报道典型案件,为全社会关注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加强和改善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公共管理和服务。城市政府有责任有义务来对作为纳税人之一的农民工提供正常的管理和服务。政府部门应从管理向服务转变,按照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进一步消除有关政策性和体制性障碍,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公共卫生服务、住房问题完全纳入城市公共管理和服务系统之中,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农民工与市民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机制,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享受范围,使农民工的居住有保障。
(六)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第一,要重视抓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政府部门要做好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要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第二,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通过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使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第三,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国家应把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同发展农村义务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行"9+1"义务教育,对未升学的初中毕业生根据就业意向自愿选择专业,免费参加半年至1年的短期职业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四,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让贫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延长到高中阶段。
(七)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小城镇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建设小城镇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途径之一。发展乡镇企业和发展小城镇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两大战略,两者可以互促互动、互为依托、共同发展。乡镇企业与小数点城镇建设相融合有利于节约耕地、保护环境、有利于彻底转化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利于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快农村城镇化步伐,逐步减少农村人口,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对小城镇的作用极为有限,即使是一些发展较好的乡镇企业,它们也多与小城镇建设处于分离状态,滞后了农村城镇化发展。因此在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的个体私营经济、乡镇企业发展的同时,应引导乡镇企业相对向小城镇集中,对农民投资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促进农民进入小城镇开办企业,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现小城镇发展和农村经济共赢。
(八)建设发展中西部城市。目前我国经济发达的城市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区域间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我们可以借鉴巴西、美国的成功经验,如巴西的巴西利亚是为了改变巴西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促进北部内陆地区的经济发展而建成;美国“西进运动”实现了中西部城市崛起和人口、经济的大转移。我国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开发中西部,将经济发展逐步向中西部推进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我们应结合西部大开发,将经济发展逐步向中西部推进,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在中西部建设城市,增加我国城市供给量,改变劳动力单一向东部流动的方向,吸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
(九)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尽管农民进城务工面临诸多困难,工作脏苦累,收入不高,但成千上万的农民仍丢下万亩良田,舍家离土,背井离乡,进城务工趋之若鹜。这些现象反映出我国的农业是弱质产业,农业收入更低,农民更穷,更苦,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因此应加快发展现代农业,通过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农产品商品率,提高农业效益,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发展现代农业,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实现一、二、三产业良性互动,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作者简介:
李周阳(1965-),女,汉族,广西金秀人,讲师,中共金秀县委党校教师,主要从事经济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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